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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届毕业生办理择业代理手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5/23     浏览次数:7065

各学院:

    根据省毕业生分配办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办理择业代理的毕业生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通知如下:

    一、办理择业代理的有关事项

    1、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注明择业代理期限,由学院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上交拟接收或试用单位的证明函件(需加盖公章)。

    3、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江西省普通院校毕业生择业代理申请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写明专业、学号,按照办理期限排序,生成名单和电子文档以学院为单位上报招生就业处。

    4、上交择业代理费25元/月/人,办理择业代理的期限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一年零六个月、二年五种,由毕业生根据单位要求及自身情况做出选择。

    5、各学院应于六月三日前将上述材料整理上报,并交纳择业代理费。

    二、办理择业代理落户的有关事项

    1、对象为已办理了一年(含一年)以上择业代理并且户口需落户在省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上的毕业生。

    2、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并填写《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毕业生落户登记表》一份;

(2)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身份证照片三张,在照片袋及照片背面注明姓名、专业、学号,并按照学号排序生成名单和电子文档以学院为单位上报。

(3)户口迁移证(由学校代办);

(4)户籍工本费20元/人,需办理身份证的学生另加10元,并在落户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专业、学号。

    3、各学员将以上材料整理并和费用集中于6月5日前交招生就业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4、办理了一年以内期限择业代理的毕业生户口迁往生源所在地,待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省分配办开具的《报到证》,将户口迁往就业单位。

    三、以上各项收费均为代收费,符合国家及省里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招生就业处

                                     200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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