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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6/3/25     浏览次数:33497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印发《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司字[2005]40号) ,对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办法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各有关高等学校遵照执行,现全文刊登如下:

    第一条 为做好2006年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主要实行以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统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文件(体人字[2002] 411号)规定,达到免试条件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运动员(含退役运动员),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入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学习。
    第三条 可按本招生管理办法进行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招生院校)有: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首都体育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师范大学、河北体育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沈阳体育学院、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大学、渤海大学、吉林体育学院、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学院、哈尔滨体育学院、哈尔滨师范大学、上海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苏州大学、扬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学院、宁波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学院、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体育学院、烟台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烟台师范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黄河科技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学院、南阳师范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广州体育学院、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学院、西南大学、成都体育学院、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西安体育学院、陕西理工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石河子大学、新疆师范大学,共68所。
    第四条 有关院校运动训练专业项目有: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柔道、跆拳道、拳击、古典摔跤、自由摔跤、现代五项、铁人三项、自行车、马术、击剑、射击、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高山、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国际象棋、登山(高山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泳;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增设项目,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五条本办法招生的对象主要是在役和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备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招生院校应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址和其它有关事宜。招生院校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招生简章一经公布,各招生院校不得更改招生简章中所公布的录取规则和有关承诺。
    第七条报考按本办法招生的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二级运动员或二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备一级运动员或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
    第八条招生院校负责考生的报名工作,报名工作应于4月1日前结束。拟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的考生还需在户口所在地履行统考报名手续。招生院校负责采集报名考生信息,并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有关信息采集要求,在报名工作结束7日内,将考生有关报名信息上报至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并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在4月1日之前向招生院校提供本省统一编制的相关考生的考生号。
    第九条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本办法招生的文化考试定于5月中旬进行,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于文化考试前七日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准。
    第十条招生考试的考点设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送当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测试考点与文化考试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院校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05年招生的录取分数线),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具备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30分;具备运动健将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始分基础上增加50分。
    第十三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新生(含免试),具备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十四条省级招办须对按本办法招生院校的考试、阅卷及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按本办法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所有招生工作必须在6月 15日前全部完成。
    第十六条招生院校须与6月25日之前按本文附件2要求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须将录取新生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备案后的录取新生名单须在本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招生院校对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拟将其录取到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应事先征得考生同意。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在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各招生院校应于录取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招生或免试入学的学生进入普通高等体育院校的运动训练专业在完成两年基础课程学习并达到要求后,可按有关规定转入其他体育专业学习。其他院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本办法招生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5%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10%的;(二)擅自将其他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七)擅自增设考点的。
    第二十一条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学校的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招生院校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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